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06月24日更新)
    2022/06/24 00:00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
    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06月2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9]586号《关于准予嘉实新添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被投资基金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持有的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及被投资基金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为1965-1975年出生,预计于2030年左右退休(55-65岁)的投资者。本基金所设定目标日期2030,是指本基金以2030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变化,构建投资组合。不代表本基金适用所有2030年左右退休的投资者,不代表本基金对于投资者在2030年末的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本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亦不代表本基金将于2030年终止运作。本基金逐年的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基于嘉实基金内部模型。随着产品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模型参数的变化对下滑曲线模型进行优化,从而对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作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锁定持有期届满之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在锁定持有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变更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2年6月22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1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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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目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九、基金的投资..............................................44
    十、基金的业绩..............................................57
    十一、基金的财产.............................................59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0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75
    十八、风险揭示..............................................8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4
    二十五、备查文件............................................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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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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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管理人: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
    基金(F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 招募说明书: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
    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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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且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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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4、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基金
    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
    公告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锁定持有期:指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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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目标日期:指2030年12月31日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实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
    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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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
    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法定代表经雷人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联系人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
    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2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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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裁。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5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DWS Management GmbH 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 DWS Investment GmbH子公司管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 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资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德国负责人,DWS全球 COO,德意志资产管理全球 COO, DWS 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 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Limited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 MBA 教育中心主任。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到 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 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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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11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海 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静女士,博士研究生,11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 Pine RiverCapital Management 策略师。2014年 4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资产配置策略及量化交易策略研究工作,现任基金经理。2017年10月27日至今任嘉实领航资产配置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5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民安添岁稳健养老目标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5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年 10月 12日至今任嘉实
    养老目标日期 2045 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15日至今任嘉实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 年 1月 11日至今任嘉实福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 5月 19日至今任嘉实悦康稳健养老一年持有期混合(FOF)基金经理、2022年 6月 22日
    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2022年 6月
    22日至今任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40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12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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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科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29日;曹越奇先生,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6月22日。
    4、资产配置委员会
    资产配置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兼大固收投研板块 CIO 经雷先生、策略组负
    责人方晗先生,首席经济学家李燕女士。
    5、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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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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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资产配置委员会由总经理、策略组负责人、资深资产配置投研人员等组成,负责
    集中研究、制订资产配置相关业务和相关策略的投资决策。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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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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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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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18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
    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2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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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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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65215577联系人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
    楼09-14单元
    电话(021)38789658传真(021)68880023联系人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A 座 2 单元 21 层 04-
    05单元
    电话(028)86202100传真(028)86202100联系人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0755)84362222传真(0755)84362284联系人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 6号华润大厦 B座 3101室
    电话(0532)66777997传真(0532)66777676联系人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 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 B 座 2
    21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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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幢 1001A 室
    电话(0571)88061392传真(0571)88021391联系人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802单元
    电话(0591)88013670传真(0591)88013670联系人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 2号亚太商务楼 23层 B区
    电话(025)66671118联系人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36层05-06单元
    电话(020)29141918传真(020)29141914联系人陈寒梦
    2、代销机构
    序号代销机构名称代销机构信息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
    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2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司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江逸舟、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卞晸煜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http://www.cib.com.cn
    6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
    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http://www.hxb.com.cn;
    http://www.95577.com.cn
    7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23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9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1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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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11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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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821-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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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
    司股置地大厦8楼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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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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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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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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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15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
    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16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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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
    球财讯中心 D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18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
    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9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2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
    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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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411-39027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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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2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26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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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2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
    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2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
    限公司 大厦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
    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0755-86013388-80618
    传真:-
    客服电话:95017
    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 或
    http://www.txfund.com
    30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司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3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
    27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3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
    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林海明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http://www.5ifund.com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www.snjijin.com/
    35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
    司 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韩宇琪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3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
    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68882280
    传真:021-6888228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3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
    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郑理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28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网址:http://www.lufunds.com
    3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
    2719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1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3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
    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二)登记机构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
    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层法定代表人经雷联系人彭鑫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567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负责人廖海联系人范佳斐
    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29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法定代表人李丹联系人周祎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周祎
    30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9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19]586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锁定持有期届满之日起,方可申请赎回。
    2031年 1月 1日起,本基金转型为“嘉实福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不再设置基
    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的锁定持有期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具体规则如下: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锁定持有期,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计算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中每一年均按365天的自然日计算,锁定持有期届满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可以申请赎回,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对于每一份基金份额,除下文规则
    第2条中特殊情形外,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若投资人认购或在此期间申购本基金,该等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在累计持有满3年后,投资者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如:2020年3月6日确认的基金份额自2023年3月6日起可以赎回。
    2、2031年1月1日起,本基金不设锁定持有期。若在2030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自2031年1月1日(含当日)起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如:2028年12月4日确认的基金份额自2031年1月1日(若2031年1月1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31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1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份额发售公告。
    2、2、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
    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认购费率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 万元≤M<200万元 0.4%
    200 万元≤M<500万元 0.2%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32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息转份额的数量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元。
    (1)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元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其认购资金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10)/1=9950.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50.36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5、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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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8月5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本基金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4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8月23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基金管理人自认购/申购份额的锁定持有期届满之日起开始办理相应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如基金管理人确认接收的,视为投资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并按照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计算出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5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
    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等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的划出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3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向销售机构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投资人向销售机构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申购或赎回的,申购或赎回生效。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4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的销售机构营业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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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200 万元 0.5%
    2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单笔 10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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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2、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少于180天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扣除应归基金财产的部分后,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 1.5%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180 天 0.5%
    N≥180 天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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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0=47241.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基金份额。
    (2)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
    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赎回2赎回3
    赎回份额(份,a) 10000 10000 10000基金份额净值(元,b) 1.1000 1.2000 1.3000持有时间N N<7 7≤N<30 N≥180
    适用赎回费率(c) 1.5% 0.75% 0
    赎回总额(元,d=a×b) 11000 12000 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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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赎回费(e=c×d) 165 90 0
    赎回金额(f=d-e) 10835.00 11910.00 13000.00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
    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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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告、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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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占基金资产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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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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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满足养老资金理财需求,通过大类资产配置,随着目标日期临近逐渐降低权益资产的比重,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目标日期后,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1、转型前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转型后2031年1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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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031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除第1、6条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适用于基金的转型前及转型后:
    1、目标日期策略
    本基金所设定目标日期2030,是指本基金以2030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
    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变化,构建投资组合。本基金将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即基金随着所设定的目标日期2030年12月31日的临近,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逐年的目标权益资产配置比例基于嘉实基金内部模型,通过对投资者风险偏好和资本市场长期收益率特征进行假设,最大化投资者退休时的回报,最终求解出投资者生命周期中不同年龄中最优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形成适用于我国基金市场的权益类资产配置下滑曲线。
    2031年 1月 1日转型为“嘉实福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后,本基金将在较低权
    益资产配置比例下投资运作,力争持续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2、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目标权益资产配置比例的约束下,将从基本面、资金面、政策面、情绪面和估值面等五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各细分资产的配比,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冲击。
    3、基金筛选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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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对于隶属于同资产类别的基金,本基金根据基金历史业绩、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信息比率、Sharpe 比率)、基金的规模和流动性等一系列量化指标对基金进行初步筛选并确定适选基金。
    通过对适选基金的定性及定量分析再次精选基金,力求寻找到投资风格稳定、业绩持续优秀并具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的投资品种。具体筛选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的表现分析(Performance Analysis):分析并确认基金绝对和相对表现优于同类基金平均水平;
    基金表现的归因分析(Attribution Analysis): 深入了解基金投资流程和分析管理人
    投资技巧(择时和选股能力);
    基金的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 确认基金总体投资风险水平适当可控,分析风险的来源;
    基金的投资风格分析(Style Analysis):确认基金的投资风格与其宣称的投资风格相符并长期保持一致。
    同时通过对每只备选基金进行电话会议、正式拜访和对其主要客户的问卷调查,在充分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产品和投资团队的基础上,最终选择投研团队稳定、投研实力突出、风险内控制度完备和长期可查业绩良好的基金。
    基金公司(organization):公司历史、规模和管理者,股东结构、产品种类、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和法律纠纷;
    基金产品(fund information): 成立时间、投资理念、费率水平、资产增长、客户分布状况和投资限制等;
    投资流程(Investment process): 基金决策机制、业绩增长模式(依靠人员还是依靠流程)、投资人员和研究人员的权责划分、研究优势、信息来源和独立研究机构和卖方机构研究支持等;
    投资团队(Investment team): 团队结构和稳定性、成员职责和从业经历、团队的绩效、评价体系和备选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的状况;
    风险控制(Risk control):公司风控体系、流程、员工风险意识、风险事故汇报路径和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方案。
    4、股票、债券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直接投资股票、债券等基础资产作为投资基金的补充,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对应资产没有合适基金标的;二、通过对基础资产的投资可以获取比基金标的更优的风险收益特征。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
    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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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6、风险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借鉴国外风险管理的成功经验如 Barra 多因子模型、风险预算模型等,并结合公司现有的风险管理流程,在各个投资环节中来识别、度量和控制投资风险,并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结构,来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匹配。
    目标日期前,本基金的风险控制包括战略及战术风险两个层面:
    (1)战略资产配置风险层面本基金根据下滑曲线计算结果制定年度战略资产配置的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下滑曲线优化设计过程考虑了市场风险(波动率)的演变路径和资产组合的累计波动率,投资者所能接受的资产组合的累积波动率(投资者风险预算)是优化模型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组合累积风险达到投资者风险预算后,组合将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战术调整。
    (2)战术资产配置层面
    本基金构建子基金组合时,基金经理可以主动对权益类资产进行战术性配置,战术资产配置基于两个原因:
    一是战略资产配置的被动要求,即组合累积波动率超越投资者风险预算;
    二是基金经理的主动管理,风险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两个层面。
    事前控制措施为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分析资产和因子偏离程度、收益率和波动率,主动控制偏离风险。
    事后控制措施为按基金累积相对收益情况,分为无相对收益期、相对收益扩张期和自由运作期三个阶段,偏离上下限随累积超额收益增加而增加。无相对收益期仅给予适度的偏离上下限;相对收益扩张期按照累积相对收益的增厚逐步增加偏离上下限;自由运作期
    使用最大的偏离上下限,但偏离上限不超过该年度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上浮10%,偏离下限不超过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下浮15%,且不超过基金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下限。
    具体而言,在大类资产配置策略的风险控制上,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宏观策略研究小组进行监控;在个股投资的风险控制上,本基金将严格遵守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单一个股投资风险。
    7、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的投资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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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宏观经济、公募基金产品评价体系数据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数据。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受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预期收益大于预期风险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研究部通过内部独立研究,并借鉴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政策、投资策略、公募基金产品和上市公司等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本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计划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在既定的投资目标与原则下,根据分析师基本面研究成果以及定量投资模型,由基金经理选择符合投资策略的品种进行投资。
    ·独立的交易执行:本基金管理人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地执行。
    ·动态的组合管理:基金经理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本基金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的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出具风险分析报告。
    合规部对本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资产的80%;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2031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2)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变化:
    序号时间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1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12月31日(含当日)46%-60%
    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含当日)41%-60%
    3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当日)3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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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29%-54%
    5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含当日)21%-46%
    62028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含当日)13%-38%
    7203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4%-29%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3)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每年设置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可在此比例的上
    浮10%,下浮15%内调整。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
    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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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4)、(5)、(16)、(21)、(22)项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5)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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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本基金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
    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所述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但基金管理人在执行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前,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监管机关报告或备案或变更注册。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1-X*0.85)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X*0.85
    其中X为基于基金管理人开发的下滑曲线模型推导出的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
    可以合理假设,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平均股票仓位为 85%,故将“X*0.85”设定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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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1-X*0.85”设定为非权益类资产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权重。
    下滑曲线示意图: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00%
    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X)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
    年度 X*0.85 1-X*0.85例(X)
    201958.18%49.45%50.55%
    202055.66%47.31%52.69%
    202152.95%45.01%54.99%
    202250.06%42.55%57.45%
    202346.96%39.92%60.08%
    202443.66%37.11%62.89%
    202540.15%34.13%65.87%
    202636.44%30.97%69.03%
    202732.47%27.60%72.40%
    202828.31%24.06%75.94%
    202923.88%20.30%79.70%
    203019.22%16.34%83.66%
    随着产品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模型参数的变化对下滑曲线模型进行优化,从而对 X 值作出调整,本基金更新的 X 值及下滑曲线示意图详见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中债总财富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份券由记账式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债组成,是一个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的分类指数,也是中债指数应用最广泛指数之一。中证 800 指数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52
    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壁垒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新)
    股市场指数,中证800指数样本股由中证500和沪深300样本股一起构成,可较为全面地反映市场上不同规模特征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且在履行适当必要的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项目金额(元)
    (%)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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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2基金投资355255940.5493.20
    3固定收益投资22232843.795.83
    其中:债券22232843.795.83
    资产支持证券--
    4贵金属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7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417190.510.90
    8其他资产271458.360.07
    9合计381177433.20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无。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无。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债券品种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国家债券22232843.795.84
    2央行票据--
    3金融债券--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企业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
    6中期票据--
    7可转债(可交换债)--
    8同业存单--
    9其他--
    10合计22232843.795.8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债券代码债券名称数量(张)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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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
    101965821国债1012712012884413.033.38
    201966421国债16510205152649.581.35
    301964120国债11312103178451.200.83
    401965421国债0699501017329.980.27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4支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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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28753.21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76868.27
    4应收利息-
    5应收申购款165821.94
    6其他应收款14.94
    7其他-
    8合计271458.3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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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业绩比较净值增长业绩比较净值增长基准收益
    阶段率标准差基准收益*-**-*
    率*率标准差
    *率*
    *
    2019年088.26%0.50%5.58%0.41%2.68%0.09%
    月05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29.30%0.95%14.06%0.66%15.24%0.29%
    2021年8.37%0.67%3.10%0.49%5.27%0.18%
    2022年1-7.94%0.88%-5.95%0.63%-1.99%0.25%
    月1日至
    2022年3月31日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郑科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8月5日至2021年9月29日;曹越奇先生,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6月22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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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58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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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基金、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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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是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归属日,T+2 日完成 T 日估值,T+3日内披露。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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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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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是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的后两个工作日计算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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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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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5、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基金管
    理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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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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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或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被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等销售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申购其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的(ETF 除外),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8%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 0 。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0)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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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份额所对
    应资产净值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 E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在次月初3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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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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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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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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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末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并在定期报告中比较权益类资产实际配置比例与年度目标配置比例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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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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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相关情况并
    揭示相关风险:(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
    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费、托管费等;(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管理人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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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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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十七、基金持有其他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所持其他基金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在投资其他基金后,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基金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该基金的投资政策、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情况以及本基金的持仓情况。
    (二)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
    1、所持其他基金产生的费用种类
    (1)本基金申购其他基金的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其他基金的赎回费;
    (3)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管理费;
    (5)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该基金的托管费;
    (6)本基金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所持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交易及持有其他基金的具体费用种类、费率标准、计算规则及保留位数等事项,以所交易及持有的其他基金的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相关公告等文件为准。
    2、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和举例说明
    (1)申购基金份额产生的申购费
    1)本基金申购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A.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固定申购费金额例:假设 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申购金额(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0万元 1.5%
    M≥1000万元 每笔 1000元
    * 本基金拟投资 1015000元申购 A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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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金收取的是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金额=1015000元
    净申购金额=1015000/(1+1.5%)=100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00-1000000=15000元
    *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 A 基金的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A基金收取前端申购费,对应的申购费为每笔1000元,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B. 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申购费的计算方法:
    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设 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其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5%
    T≥1年 0
    注:1年指365日
    本基金拟投资 1000000元申购 B基金,B基金收取后端申购费,申请日当日 B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 元,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本基金持有 B 基金的持有期限不满
    1年即全部赎回,对应后端申购费率1.5%,则产生的申购费用为15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1.0150=985221.67份
    赎回份额=申购份额=985221.67份
    申购费用=985221.67×1.0150×1.5%=15000.00元
    2)本基金申购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需通过直销渠道申购,且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赎回费
    1)本基金赎回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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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例:假设 A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
    7日≤Y<30日 0.5%
    30 日≤Y 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A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2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产生的赎回费用为53.4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26.6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53.40=10626.60元
    2)本基金赎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按照相关法规、所
    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赎回费,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部分除外。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赎回费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
    例:假设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B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及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比例如
    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Y<30日 1.5% 100%
    30日≤Y<180日 0.5% 50%
    180 日≤Y 0 0
    本基金赎回 10000 份 B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 6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80元,则实际产生的赎回费用为26.70元,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653.30元:
    赎回总额=10000×1.0680=10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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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赎回费用=10680×0.5%=53.40元
    实际支付的赎回费用=53.40×50%=26.70元
    净赎回金额=10680.00-26.70=10653.30元
    (3)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
    1)本基金持有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
    本基金所需支付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
    净值×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50 元,当年天数为 365 天,则 T 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
    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不得收取该基金
    的销售服务费,即其每日产生的销售服务费为0。
    (4)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管理费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例:假设 A基金的管理费率为 1.00%,本基金持有 A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当日产生的其他基金管理费为2.7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管理费=100000×1.0050×1.00%÷365=2.7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管理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本基金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 0))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4亿元,若本基金管理费率为0.8%,当年天数为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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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管理费=(1000000000.00-400000000.00)×0.8%÷365=13150.68元
    (5)所持其他基金每日产生的托管费1)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包括非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和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本基金所需支付的其他基金的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所持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前一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例:A 基金的托管费率为 0.20%,本基金持有 A 基金的基金份额 100000 份,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50元,当年天数为365天,则今日产生的基金托管费为0.55元:
    所持该基金当日产生的托管费=100000×1.0050×0.20%÷365=0.55元
    2)本基金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时,所持有的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资产
    部分不收取本基金的托管费,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份额部分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 E取 0))例:假设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10亿元,其中所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为1亿元,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当年天数为365天,则本基金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为:
    当日应计提的托管费=(1000000000.00-100000000.00)×0.2%÷365=4931.51元
    (6)通过场内交易其他基金产生的交易费用
    本基金通过场内进行交易其他基金时,所产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按相关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公司的规则和费率标准处理,从本基金财产中列支。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所持基金的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承担。
    3、所持基金产生的费用的调整
    如果本基金所持的其他基金收取的相关基金费用发生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中基金支付所持基金相关基金费用的规则发生变更的,即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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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持有的其他基金的重大事件
    本基金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所持其他基金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情况。
    (四)关联基金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本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所管理的基金的,应在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基金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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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或者投资者购买的基金份额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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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锁定持有期届满之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在锁定持有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每一份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视投资者认购/申购的时间不同而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的具体规则如下:
    有效认购的基金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锁定持有期,有效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计算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中每一年均按365天的自然日计算,锁定持有期届满日(含当日)起,基金份额可以申请赎回,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对于每一份基金份额,除下
    文规则第(2)条中特殊情形外,基金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若投资人认购或在此期间申购本基金,该等份额的锁定持有期为3年。在累计持有满3年后,投资者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
    如:2020年3月6日确认的基金份额自2023年3月6日起可以赎回。
    (2)2031年1月1日起,本基金不设锁定持有期。若在2030年12月31日前确认的
    基金份额,投资者自2031年1月1日(含当日)起可赎回该等基金份额如:2028年12月4日确认的基金份额自2031年1月1日(若2031年1月1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股票、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上述资产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本基金可投资资产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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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所投资行业方面,本基金的核心逻辑为资产配置,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基金类型为开放式的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上述各类基金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上的主要品种,运作时间长、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好。
    因此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开放式基金、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性情况良好。
    按照基金合同中投资限制部分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且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
    为指数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亿元;表明本基金占任一被投资基金的比例较低,且被投资基金具备一定的规模,整体流动性状况良好。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会合理控制对所投资基金的赎回份额,尽可能避免出现被所投资基金认定为单个基金及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赎回申请的情形,减少被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况。
    3、巨额赎回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83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代销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养老目标基金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目标”字样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2、基金中基金风险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因此所投资基金净值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在目标权益资产配置比例的约束下,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资金面和估值等五个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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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确定各细分资产的配比,尽可能降低单一资产价格波动对组合的冲击,但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带来的被投资基金基金净值下跌风险,本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环境及各类型公募基金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集中度风险
    同一基金公司管理被投资的基金组合在投资风格、重仓证券、市场判断等方面可能具
    有相对较高的相似性,因而当本基金持有同一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比例较高时,本基金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可能面临较高的集中度,不利于风险分散。
    (2)被投资基金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建立在被投资基金投资目标实现的基础上。如果由于被投资基金管理人未能实现投资目标,则本基金存在达不成投资目标的风险。
    (3)被投资基金风格偏离风险
    本基金基金筛选策略依靠对被投资基金风格的研判,通过选择和不同市场环境风格相匹配的基金,获取收益。因此当被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出现偏离,会使得本基金存在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4)被投资基金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基金份额往往都有通过“巨额赎回条款”限制持有人赎回变现的权利,因此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以下达赎回指令时的被投资基金价格变现全部资产的风险。
    3、下滑曲线变化风险
    本基金采用目标日期策略,基金随着所设定的目标日期2030年的临近,整体趋势上逐步降低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增加非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本基金逐年的权益类资产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基于嘉实基金内部模型,通过对投资者风险偏好和资本市场长期收益率特征进行假设,最大化投资者退休时的回报,最终求解出投资者生命周期中不同年龄中最优的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形成适用于我国基金市场的权益类资产配置下滑曲线。随着产品正常运作,基金管理人可能会根据模型参数的变化对下滑曲线模型进行优化,从而对权益类资产目标配置比例作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的变化可能导致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变化。
    4、目标退休日期不匹配风险
    本基金所设定目标日期2030,是指本基金以2030年12月31日为目标日期,根据投资
    者在职业生涯中人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不断变化,加上中长期投资对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的变化,构建投资组合。不代表本基金适用所有2030年左右退休的投资者,不代表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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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对于投资者在2030年末的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亦不代表本基金将于2030年终止运作。
    5、锁定期持有期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到目标日期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锁定持有期”,当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锁定持有期届满之日起,方可申请赎回。在锁定持有期届满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因此面临流动性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7、境外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港股通基金、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等子基金间接投资于境外市场,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境外市场风险
    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
    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拟投资市场如美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全球不同国家的市场,各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不同,可能通过该国该地区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
    (3)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与外汇管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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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子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全球市场以多种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
    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子基金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子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5)税收风险
    子基金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八)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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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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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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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业务规则》以及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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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B.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并确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直接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选择、更换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的费率;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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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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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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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A.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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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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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至少30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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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在
    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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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本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
    (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 “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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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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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I. 本基金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与程序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管理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J.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决议生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下列任一情形均应作为《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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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
    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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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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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2A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B.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103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如下:
    (1)转型前
    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转型后2031年1月1日起,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
    104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含 QDII、香港互认基金)、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公募基金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031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资产的80%;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含当日),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60%;
    2031年1月1日起,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30%;
    2、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配置比例随着目标日期的临近而变化:
    序号时间段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
    1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46%-60%
    12月31日(含当日)
    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1%-60%
    12月31日(含当日)
    3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5%-60%
    12月31日(含当日)
    4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29%-54%
    12月31日(含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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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5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21%-46%
    12月31日(含当日)
    62028年1月1日至2029年13%-38%
    12月31日(含当日)
    72030年1月1日至2030年4%-29%
    12月31日(含当日)其中,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混合型基金:
    *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最近四个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均不低于基金资产的50%。
    3、目标日期前,本基金每年设置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可在此比例的上浮
    10%,下浮15%内调整。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年度目标配置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市值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被投资基金(不含指数基金、ETF 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
    应当不少于2年、最近2年平均季末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2亿元;被投资基金为指数基
    金、ETF和商品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当不低于1亿元;子基金运作合规,风格清晰,中长期收益良好,业绩波动性较低;子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子基金基金经理最近2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7、本基金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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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回购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不得展期;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4、5、16、21、22项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因前述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第5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C、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107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F、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G、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08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如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变更上述流通受限证券的规定,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防范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
    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
    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
    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H、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I、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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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J、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B.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C.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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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在及时履行通知职责后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协助基金管理人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B.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C.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D.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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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F.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G.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112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T 日)计算两个工作日前(T-2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T 日)对两个工作日前(T-2 日)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B、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其他基金份额、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方法
    (1)基金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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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1)非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2)上市基金估值
    本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 ETF 基金、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照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本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
    *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不包含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4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基金管
    理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
    115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处理。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如事后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正确,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D、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本基金资产净值相当比例的被投资基金暂停估值时,本基金可以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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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基金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F、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G、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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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H、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
    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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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对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因本基金所持证券流通性受到限制、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可相应延长。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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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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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 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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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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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临时报告名称披露时间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1年7月23日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在网上直销开展基金认2021年9月28日
    购、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关于嘉实养老 2030混合(FOF)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21年 9月 29日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北京2021年11月16日
    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2021年12月3日
    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2021年12月3日
    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2021年12月24日
    份信息的公告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2年5月12日
    123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 年 06 月 24 日更
    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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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嘉实新添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文件。
    2、《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嘉实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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